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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律师有话要说 ---竹海所普法宣传专栏

发布时间:2020-07-03  阅读:834次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最为牵动人心。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义务普法律师服务团,在线免费解答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利用本所的微信公众号推出《防控疫情 律师有话说》栏目,对四川启动一级响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律师们整理了社会大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对劳动、行政、商事与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提出律师建议。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将通过网络媒介宣传关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切实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
 
 
 
竹海所普法宣传专栏第一期《新型肺炎感染者拒绝接受隔离,涉嫌构成什么犯罪?》
     自新型肺炎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立即进入紧急状态,纷纷采取交通管制、取消一切群体性活动等防控措施,竭尽全力地抑制新型肺炎传播。而在新型肺炎的始发地湖北武汉等城市,更是采取封锁城市、强制隔离等强硬措施,展现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
     防控政策下达以后,大部分国民均以大局为重,坚决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自觉采取隔离措施。但是,有少数人却怀揣着侥幸心理,偷偷逃往其他城市、甚至逃到其他国家,其中不乏有感染症状者。那么,这些人涉嫌构成什么犯罪呢?
     首先,疫情爆发后,国家、政府立刻实施了“封锁城市”、“强制隔离”、“交通管制”、“出行必须佩戴口罩”等新型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若有人拒绝遵守前述措施,比如拒绝佩戴口罩、偷偷逃离“疫情重镇”武汉等地、有相关症状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等,则属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其次,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有新型肺炎症状,或者已经确诊患有新型肺炎,仍然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导致其他社会公众有被感染风险的,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更为甚者,如果他非但不接受隔离治疗,反而故意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他人的感染风险的,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并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有造成公众感染的可能性的,则构成本罪。

    最后,如果有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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