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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的警示之“舌尖上的禁区”

发布时间:2020-07-03  阅读:431次
      此次中国爆发大规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病毒传播极快、极强。国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宣布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同时无数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工人、农民,官兵战士等坚守岗位,奋战在与疫情殊死搏斗的一线。疫情,不仅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不禁要问,如此可怕的新型冠状病毒来自哪里?为什么会在中国?
    2003年爆发的严重“非典”因为人们吃野味(果子狸)。原本在动物身上寄生的病毒,通过人们的大口朵颐感染人体,进而多种途径感染人群。果子狸不是病毒的源头,却是病毒的中间宿主,源头后来证实是蝙蝠。
      17年后,大规模疫情再次在中国爆发。跟当年类似,病毒可能通过野生动物传到人的,病毒的源头最大的嫌疑还是蝙蝠。此前钟南山院士估计:这次疫情的源头主要在武汉当地的海鲜市场,实际上这个海鲜市场里相当多的不是海鲜,而是“野味”。
       一张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商铺的推销图片广为流传,据推测,武汉华南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品种繁多。包括果子狸、狐狸、娃娃鱼、刺猬,活狼仔,孔雀、蛇、鳄鱼等动物,能现杀现卖,还能送货到家。
      国家先后颁布多种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比如我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又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虽然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颁布,但是依然无法抑制人们对野味的谜之眷恋,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因为有广大的野味消费市场,所以才会有许多像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这样的野味市场,但不晓得这样市场的商铺,其销售的野生动物食品和制品,又有多少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有多少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另外人们有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野生动物更原生态、更绿色。还有现代网络发达,刺身蝙蝠、生吃小虾、活吞老鼠仔等视频或图片时常在网上传播,甚至有的地方还生吃猴脑。这些信息无不在加剧人们对野味的猎奇心理,忽视潜在的危险。
      其实科学早已经证实,野生动物营养价值与家畜家禽没有多大区别,不同的是这些舌尖上的禁区本身携带大量病毒,又没有经过卫生检疫,吃的人更容易得病。
      2020.1.27日国家林草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先后下发紧急通知和公告,宣布在疫情期间,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最后,疫情结束,停滞的野生动物交易也会逐渐恢复。如此一来,会不会一切又恢复如初,下一次的疫情会不会又潜伏在某个市场、某类动物?一切还会重蹈覆辙吗?笔者相信这次疫情过后,全社会对这些问题会有更多的思考。笔者相信国家会出台更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和保护自然环境,也希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当然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需要我们每个人努力。
廖洪春,四川竹海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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