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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箱与车身发生碰撞,是否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01  阅读:1147次
 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之一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但保险合同往往将“碰撞”定义为机动车与外界物体之间的相碰或相撞。那么,如果车身的各个部件相互之间发生“碰撞”,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呢?笔者以亲自承办的真实案件,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所有的川Q5068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29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2019年12月2日,驾驶川Q50681号重型自卸货车运送货物到目的地后,在举升货厢下货过程中由于货车的千斤顶断裂,致使处于举升状态中的货厢下坠与车身发生碰撞,从而造成货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施救费5000元,将该车送往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经维修师父核算需花费维修费137100元。施救费与维修费两项费用共计142100元。

事后,甲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乙保险公司认为车身之间发生碰撞,不属于保险事故,故作出拒赔处理。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Q50681号重型自卸货车并非是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货箱与车身之间发生碰撞,这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呢?Q50681号重型自卸货车虽经丙维修公司的维修师傅核算定损,但甲并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甲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吗?

论法说理

一、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保险机动车的液压缸断裂以后,货箱下坠与车身之间发生碰撞,而在碰撞过程中造成损失。因此,本次事故的原因在于“发生碰撞”,完全属于该条款中规定的“碰撞”这一保险事故。

(二)乙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定义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但是,我们认为“碰撞”的含义不能采用这一释义。原因有二:一方面,乙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人投保时,对“碰撞”适用这一释义进行了明确告知和合理说明,故该释义对甲没有产生约束力。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被甲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则应当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经查询辞典,“碰撞”是指物体相碰或相撞。该释义并未将“碰撞”仅限于两个物体相碰或相撞,即同一物体的不同部分相碰或相撞也同样属于“碰撞”。

更何况,即使“碰撞”有“仅限于不同物体相碰或相撞”和“不同物体或同一物体的不同部分相碰或相撞”的两种解释,也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即甲一方的解释,即选择适用后一种解释。

因此,无论采用通常的解释,还是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碰撞”一词都应当解释为“不同物体或者同一物体的不同部分相碰或相撞”。根据这一解释,本次事故当然属于因“碰撞”而造成损失。故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另外,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约定为保险事故。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在车辆的运行过程中,所载货物与车上人员与车辆处于一种“融为一体”的状态。参照同类解释规则,既然所载货物与车上人员和车辆撞击属于保险事故,那么车辆的不同部分发生碰撞也当然属于保险事故。否则,该保险条款在逻辑上便不能自洽。

二、案涉车辆已经产生实际损失,即使没有实际修复,乙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本身而非车辆的所有权人,只要车辆本身遭受了实际损失,无论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否支出有关费用,保险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故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

如上所述,案涉车辆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甲实际收到理赔金额后,是否修复案涉车辆、如何处置案涉车辆和保险金,均是甲的权利处分自由。乙保险公司以甲没有修复案涉车辆、没有实际支出修理费,作为拒赔保险金的理由,无疑剥夺了甲的财产处分权,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因此,乙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支付保险金。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42100元。

 

案件来源:(2020)川15民终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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