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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0-07-09  阅读:732次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蔓延全国,专家提示“口罩”是重要的防护用具,对疫情防控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口罩的紧缺为销售口罩的商家带来巨大的利益,从而也使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巨大利益顶风作案,销售“假口罩”。该种行为触犯了众怒,公众纷纷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了解到,公众及新闻报道所说称的“假口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是“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假口罩”;第二种是“冒牌货”,即假冒他人品牌商标的“假口罩”;第三种是将不具备防护、救治功能的非医用口罩冒充具备防护、救治功能的医用口罩的“假口罩”(本文所称“假口罩”仅仅指作为医用口罩销售的“假口罩”)。那么,让我们看看上述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本文的销售行为均指销售者明知是“假口罩”而进行销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假口罩”销售者将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惩治呢?

      1.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销售“假口罩”涉嫌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疫情期间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口罩,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毫无疑问,若销售者明知是不具备防护、救治功能的非医用口罩而冒充具备防护、救治功能的医用口罩而作为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对于“三无产品”、“冒牌货”这类“假口罩”,其并不必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并不必然“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因此,销售属于“三无产品”的“假口罩”或属于“冒牌货”的“假口罩”并不必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司法实践中对销售该类“假口罩”是否属于销售刑法所规定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还应当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予以确认。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即使销售者销售的“假口罩”符合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具有防护、救治功能,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不能认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医用口罩的,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若销售者销售“冒牌货”假口罩(假冒他人品牌商标的“假口罩”),同时“冒牌货”假口罩又符合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具有防护、救治功能,不会危害人体健康,那么该类销售“假口罩”的行为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会被处以罚金。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复杂,销售“假口罩”也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个及以上的罪名构成竞合,也可能触犯其它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奉劝经营者不要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更不要明知故犯,遵纪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国难面前,法律作为国家机器,正义的守护者,将对企图以伤害人民和触犯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致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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