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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哄抬物价”必重惩

发布时间:2020-07-09  阅读:805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形势严峻,为了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时临春节,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封城、封村,关闭***所,暂停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禁止群体性聚会,倡议市民居家隔离,外出必须佩戴口罩等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外出佩戴口罩系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有效措施。由于疫情爆发突然,涉及面广,各地市场上出现了口罩难求的局面。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商家将一个普通的一次性口罩卖到了20元,一颗白菜标价63元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恶劣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根据自身优势地位,快速哄抬物价,直接导致部分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须物资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直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商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同时,因上述条款中对“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列举,可能存在适用不清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约定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以外,若商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行为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应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是一场生与死的较量,更是对人性善与恶的考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不良商家必然是从严从重认定和处罚的,法律是我们公众的坚实后盾。我们除在道德上谴责之外,应依法依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若经发现上述情形,我们可拨打“12315”维权热线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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