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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企业复工,如何应对疫情、防范用工风险?

发布时间:2020-07-09  阅读:465次
           2020年春节即将临来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迅速在全国蔓延。疫情紧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迅速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力量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随着疫情防控的展开,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在各级政府的组织下,一边加强疫情防控一边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那么在当前形式下,企业复工复产如何应对疫情、防范用工风险呢?笔者认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复工复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应加强疫情防控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范措施。

现在全国疫情形式依然严峻,此时企业做好了疫情防控对于国家疫情的控制有着重要作用。如企业在复工复产中没做好疫情防控而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不仅会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同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还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就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就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严重突发事件发生、扩大的或严重后果的。应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同时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复工复产以前应结合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完善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应做到“疫情防控物资、疫情措施不到位不合格的坚决不复工”。从而确保企业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避免疫情事件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保护职工在延长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为防止疫情的蔓延,各级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例如,重庆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并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的员工,应严格实行 “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以防止疫情蔓延。

 

因此,由于疫情原因延长复工,企业可能停工停产。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其职工工资如何发放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来看,主要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的工资发放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企业复工复产应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以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及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感染或隔离观察时的职工,应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及工资待遇。

对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及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感染或隔离观察时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及工资问题。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样《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得产,应尊守上述“应支付工资并保留劳动关系”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企业在当前疫情期间。一方面要做好疫情防范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蔓延。另一方面要在企业用工、企业经营方面规避法律风险,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加大生产经营、共同度过难关。

                                            邓文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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