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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封村 依法战疫

发布时间:2020-07-21  阅读:853次
 自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为了预防疫情的蔓延,部分村庄的村民自发采取挖断道路、巨石封路、堆砌墙体等粗暴的封村封路方式;这样的方式虽达到了封村隔离的目标,但是却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使得应急车辆也无法通过,救援无法及时实施。

在这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阻击战的特殊时期,采取一些非常的措施本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依法战疫,留出应急通道。在疫情期间,村民自发通过堆土、挖断等粗暴行为阻断公路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我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一些村民未经批准自发的采取暴力断路的行为非但没有法律依据还有可能违反了《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粗暴挖断道路等行为也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一断三不断”原则推动工作的要求(一断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是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能断)。

 

那么,在疫情之时谁有权决定“封锁”呢?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由此可见,实行“封锁”的决定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村民们自发粗暴的阻断道路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粗暴的断路方式不仅使得应急车辆无法通过,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更有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的“破坏”并不需要实际对路面造成实际的损害,只要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都属于损害)”。

 

在这全民战疫之时,我们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疫情的蔓延,听从党和政府的指挥,依法设卡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过往行人进行检查,不要因为疫情而做挖断道路等极端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阻击战中,我们要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理性战疫,早日取得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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