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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恶意感染新冠肺炎可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0-07-22  阅读:979次
          自武汉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大家的生活、生产、经营均受到了巨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举措来减少人员聚集,阻止疫情蔓延,目前这场防疫狙击战已进入围堵关键期,不但需要我们医务人员努力攻克,也需要我们每个公民服从大局一起扛,只要我们大家心连心共克时艰,必定能更快打赢这场硬仗!

但是,疫情期间总有极个别人员,无视国家政策和举措,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明知自已感染了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还故意逃避防役人员检查和要求隔离的决定拒绝隔离治疗,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私自故意外出聚会、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到处游走串门,不如实报告,导致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感染新冠肺炎可能性巨大。

案例一:四川广安岳池县杨某刻意隐瞒武汉人员接触史,仍与多人密切接触,导致一人被确诊感染、多人被医学隔离观察20202月8日,四川广安岳池县公安局发布依法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杨某进行受案调查

 

 

案例二:海南省张某智在其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后,因刻意隐瞒病情并多次在医院输液时乱吐口水致两名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

 

 

 

无论是案例1的杨某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者有了明显与武汉返乡人多次接触;还是案例2海南张某明知自已可能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隐瞒、隐饰并在不采取必要措施而实施高风险感染他人的行为,必然造成不特定公众感染病毒的明显危险,而上述案例中的杨某、张某的行为已导致了他人染新冠肺炎

对于这些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不仅从刑事立法上还是行政立法上都给予严惩,即轻者可行政拘留,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民事立法上,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明知自已感染了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或与疫区人密切接触史的人(笔者认为是侵权人),故意躲避隔离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染上新冠肺炎或造成他人疑似新冠肺炎或造成他人隔离均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侵犯被传染者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其他人患病死亡,则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被感染人或被隔离人可以向侵权人进行索赔,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具体索赔项目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

1、医药费:由于此次疫情的医药费由政府支付,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自行隔离期间买药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2、精神抚慰金:由于新冠肺炎是甲类传染病,治疗和强制隔离所造成的身体损伤、身心痛苦和精神恐慌对他人的身心健康和身体健康影响巨大,根据不同情形,精神抚慰金可以适当提高。

3、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因侵权人故意传染他人造成他人染病致死亡的

4、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生活费;视具体情况而定

5、误工费:在疫情期间单位不得停发工资,但没有正式单位的人员的误工费应予以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造成被感染者住院治疗或疑似者隔离治疗的

7、护理费、交通及住宿费:视情况而定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人人有责在疫情的关键时刻,我们均应当共同携手渡过难关,为抗击疫情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责任,切实对自已、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对那些置他人身体健康不顾恶意传染他人的人,必然会受到人们的唾泣、谴责法律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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