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
引起新冠肺炎疫情的病毒就是来源于野生动物,所以“禁绝野味”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同时,有关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案件也引起了普遍关注,但在这全民抗疫的阻击战中,还不乏有人“顶风作案”,继续“放毒”,在此刻显得格外刺眼。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等待其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森林公安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谎称自己运输的是野菜,但当民警打开包装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车上9个编织袋里,装的是14只野生动物死体,包括11只赤麂,3只花面狸,均为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律师分析】 本案中驾驶员的行为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待核定其价值后依据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后定罪量刑。
法条延展: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但有的不法人员却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既然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那么卖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不是犯罪了,为了堵住上述漏洞,在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出台的新规定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写在最后的话:
近段时间,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顶格处罚,到全国人大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再到各地重拳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禁绝相关乱象在国家层面、法律层面不断得以重申,可谓正本清源。同时面对近年曾出现的大规模流行病,大部分都与野生动物有关。埃博拉,禽流感,尼帕,中东呼吸综合征,艾滋病,以及2003年的SARS,其病原都来自于野生动物,且每一次给人类造成的损失都不可估量,因此对于野生动物的管理不能仅停留在动物保护的问题,更是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期待此次疫情过后,能将野生动物的管理纳入到公共卫生安全的体系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