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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7-23  阅读:616次
             随着各地新冠疫情得到有效遏制,各地纷纷开展了有序的复工复产工作,部分企业因疫情遇到阶段性的困难。政府出台了各项金融、税收、社保等支持政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但是,在企业复工潮背后,劳工和合同纠纷事件频发。那么,我们需要对于一些基本的问题准确的认知。

一、对于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已治愈的新冠肺炎员工,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针对已治愈的新冠肺炎员工,企业更应当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展现其人文关怀;同时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并对其他员工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不信谣,不传谣,营造和谐、友好、团结的工作氛围。

二、因疫情原因,导致人工、原材料成本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巨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地均采取强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出现了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困难、人工成本增加等问题,若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对合同一方将产生巨大的损失,属于明显的不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上述情形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企业可以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处理。若达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企业需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约成本大幅增加或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等。

结语:面对新冠疫情,我们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是你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合法维权,坚守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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