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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创业,设立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23  阅读:753次
         随着近些年国家经济重心向西部倾斜。一些在沿海城市奋斗的青年,在积累一定经验和资金之后都选择了回乡创业。但在创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风险和困难,一方面是因为商业经验不足所致,另一方面也有其选择什么经营方式的因素。下面我就几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作一个简单介绍,以帮助回乡创业青年选择合适的创业模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呢?对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的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关于农民专业全作社的组织性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条 就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形式。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外,也具有自由契约式法人组织特点。其成员多以农村农民为主,组织结构相对松散、成员入社与退社比较自由。社员往往会因为个人利益而出现不愿遵守章程的情况。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内管理,对外抵抗风险方面存在着不足。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出现的比较早,在社会经济中也占有重要的经济地位。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就是投入资金、人员较少而且固定,注册也简便易行。所以,在社会经济中的数量较多,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个体工商户可以投入较少的资金、较少的人员,因此也缺乏规模化发展。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相对缺乏应对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带来的冲击力,对抗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另外,根据《民法总则》56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无限责任,这也使得个体工商户无法应对生产者规模化的商品竞争。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曾经作为我国私营企业的主要形态,对早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合伙作为一种企业模式,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因此,合伙企业具有典型的人合性质。

就我国合伙企业的现状而言,其组织模式较为多样。有普通合伙企业、也有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每一种合伙企业的责任方式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般把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典型的人合性质,一般都是合伙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创业者来说也有其不足之处。对内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对外容易让成员背上沉重的个人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合伙企业与公司法人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要优于合伙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又不具有公司法人的优势。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其本身也具有其特定的优势。特别是对于那些只想由自己独自管理企业投资者来说,就是一种最好的企业形态。经营者可以较自由的设置企业的管理部门,其内部管理的灵活性更是突显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独有价值。

因此,对于一些从事技术领域的个人创业者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企业经营模式。

五、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经济社会中比较成熟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经济体中典型的企业经济组织模式。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资合性质比较明显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兼人合与资合性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所有者权利与经营者权限区分明确,内部机构的设置完整、管理制度也比较完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最典型的企业经济组织形式。

由于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其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总额及现有财产状况。从而在公司注册及设立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其内部机构设置、管理也更加规范。同时,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上一般设置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建立了较立了相对完备的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对于公司依法规范经营起着重要保证作用。 

总之,以上每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优持。对于回乡创业的青年,更多的是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技术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模式。才能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服务于社会。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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