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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之彩礼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7-23  阅读:880次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即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双方互赠的礼金、聘礼等。彩礼的多少,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习惯风俗等而有所不同。彩礼在古代是双方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将彩礼看作婚姻达成的必要条件并以此希望发家致富,导致“重金彩礼”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那么,彩礼纠纷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在此将为大家解答常见的彩礼纠纷。

一、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彩礼的区别

当下,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来界定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区别,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二者混淆,并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将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都认定为彩礼,但最后的诉求却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其实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彩礼的给付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前一般赠与则是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而支出的正常开销。(2)财产价值的不同。彩礼的数额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应属于较大的,如给付数额较低则一般认定为一般赠与;(3)主观意愿不同。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且财产价值较大,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去给付;一般赠与则是赠与人为了促进双方感情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出招:如当事人起诉主张恋爱期间的赠与为彩礼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1)证明其给付的财产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明确意思表示;(2)该财产超过家庭一般赠与的范围。

二、婚约条件未成就时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的给付必然是以结婚登记为目的,当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时,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下,大多数人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其中第十条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是指“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若当事人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视为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当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彩礼也可以不用全部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一般两年以上;(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

三、彩礼的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最终没有达成此目的时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由此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参考的因素有:同居时间、是否怀孕、未结婚的主要原因、当地经济条件、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等多方面权衡,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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