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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媒体的功能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7-30  阅读:15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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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电子技术和通信的高速发展,微博和微信作为常见的自媒体载体,其在社交活动中介入重大事件,公共事务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呈现出空前的影响力和推动力。而律师和自媒体的结合使广大公众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理解社会事件,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推动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和谐社会。律师自媒体的社会功能价值显著,同时又亟待法律规制。因此,研究律师自媒体的特征和积极作用,梳理现行法律规定,构建合理的庭外言论边界和底线是律师自媒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律师自媒体;法律规制;律师庭外言论

一、律师自媒体概述

“自媒体”概念是由美国IT作家Dan Gillmor(丹·吉尔默)于2002年率先提出的,最初表述为we media,其内涵是:“基于网络新技术实现自主信息发布的个体传播主体,其主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论坛、播客、博客、微博、即时通讯等”。随着科学技术快速的发展,网络属性明显的新媒体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中逐渐凸显和分离,成为舆论干预的重要平台。在中国,以微博和微信为主要代表的自媒体异军突起,在几年内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参与互动的重要渠道。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作用越发突出,律师和媒体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两种重要力量,在满足公众知情权,限制公权力干预私权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律师自媒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内容的精简化和碎片化

国内的微博多数可发布单条内容为140个左右,在微信的朋友圈分享功能中,一般也习惯于简短的两三行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主要内容(多行会仅展示部分,其他自动隐藏),自媒体所表达的内容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点。这种碎片的内容传达不需要作者有很的文字创作技巧,华丽的辞藻,也不需要深刻的思想或独特的见识。只要用户有意愿,就能在自媒体上向他人传达自己的想法。自媒体内容的碎片化使信息发布更加简单,这也有助于扩大微博和微信的用户群体。作为新兴的自媒体载体,在过去的几年中,微博和微信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

(二)发布与获取的自主化和即时性

微博和微信作为两种常见的自媒体,赋予了用户在信息交流和传递方面充分的自由,即只要不违法,用户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意愿发布内容。在社群关系上,既可以自己设置群组,也可以参与到已有的群组关系;既可以简单记录心情感悟和每日所见,也可以发表深刻体会或做理论探讨。在信息的获取途径上,用户可选择自己喜欢的社群进行关注,以便及时获取对方的最近更新内容。

(三)传播路径的网状化和时效性

微博和微信用户可以自由地查看,评论和转发他人的内容。自媒体的转发功能可以从一个群组发散到另一个群组,群组间继续以相同的方式传播,信息在不相交的陌生用户之间传递,从而增加了关注者的数量。这种类似病毒分裂的传播属性极大地加速了信息的扩散速度和范围。从交流渠道的角度来看,微博和微信主要通过手机上网,即时通讯,网页等渠道进行传递,多通道传递的叠加效应促进了相互间的影响。这种类型的网格传播通常会在短时间内将事件扩散给许多不特定的受众,且其时效性也非常显著。如常见的每日热搜词汇也跟自媒体的传播密不可分。

二、律师自媒体的社会功能

(一)满足公众知情权及普法功能

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他人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以及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媒体的权力来自公民知情权的内在需求,这是其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和价值追求。

法律的存在旨在为公众提供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法律能否正常运作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获取社会法律的运行状态是公众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媒体作为一种公共媒介,是公众了解法律运行状态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能会被有关机构封锁,媒体也被禁止干预,此时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在这些情况下,律师作为案件的参与人或知情者,借助于自媒体的社会属性,承担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

(二)实现法律监督及促进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起源于新闻自由,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现象、公权力运行状态等事件形成的共同的、普遍的意见。舆论监督往往需要借助媒体实现。舆论监督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政府力量,可以对抗公共权利并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自媒体作为公共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是社会生活中法律实施和法律执行的重要要素,是国家专门机构的一项特殊活动。自媒体中的公众监督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事件的公正性,提高事件处理效率,避免滥用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以及确保执法效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自媒体让公众了解事件背后真相,透过社会热点事件的影响力,律师自媒体发挥了社会监督的功能,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制约公权力及推动法治进步

媒体和律师作为私权制约公权的重要因素,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将对法治进步、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律师通过自媒体曝光热门案例,监督个案进展,保障公权力在公众监督下运行。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也是现代社会公认的理念,各种权力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手段。作为现代法治建设重要力量,律师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针对个案发表的自媒体言论,在实现为被代理人追求个体公正的同时,也有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网络时代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缘于信息化的进程,自媒体早已融入了律师的日常工作之中,缘于身份的特殊性,律师基于自媒体发表的言论也具有鲜明特性。尺度上把握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媒体活动的效果,还可能会对社会舆论和司法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一)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立法规范

《律师法》对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在第38条和48条的内容中有间接涉及。当前对律师网络言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11月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方面,主要规定在2017年最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中。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308条之一,规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泄露了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公开的内容,导致被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放任纵容律师网上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案件研讨的名义刻意制造舆论压力,不得恶意损害司法形象和扰乱社会秩序。《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和第40条对律师网络言论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2017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的第6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或者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恪守这些法律规定是律师自媒体的基本要求。

(二)新媒体环境下律师网络言论的规范治理

1.合理划定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

律师自媒体中常见的庭外网络言论在效果上常有两面性。大多数的律师自媒体言论积极作用显著,少数不当言论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不对其认真识别,确立类型化的界限,就容易在实践中留下任意解释的空间。在美国,规范律师庭外言行的《专业行为示范规则》采用“公开例举+安全港”的规则,详细地释明了律师可以公开的范围。美国基于“实质性损害”可能界定的模糊性,以公开例举的方式明确可发表言论的范畴,并详细设定了“安全港”规则,这种细致分类加列举模式的办法值得借鉴。

2.确立律师网络言论的“底线”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律师职业伦理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说教,而是一套制度规范和价值理念。当偏激和无序成为一些律师网络言行的明显特征,并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司法活动时,需针对这些现象画出“底线”,作为基本的职业伦理规范。首先,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网络言行需要以穷尽制度救济为前提。对于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律师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制度救济;其次,律师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者,不得发布有误导性、炒作性、煽动性的言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及司法权威。对于突破职业伦理底线的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处置。

四、结语

律师自媒体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其出现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进步。律师自媒体如何规制,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正在逐步完善中。作为法律人,应科学看待律师自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为我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律师力量。

 

参考文献:

1.刘家川.律师微博的作用及规范——以在新浪微博开设的律师微博为对象[D].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3

2.文蓉.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与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5年6月版

3.杨立民.新媒体环境下律师网络言行的生成逻辑与规范治理[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9月

4.夏燕.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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